社会救助,有法可依了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下称“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救助进入法治化时代。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兜底性工程,是“最后一道保障线”。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承前启后,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可以说,社会救助法的施行正当其时。通过法治化方式,实现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的新功能定位转型,能够给人民群众吃上“定心丸”,为国家总体战略保驾护航。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肇端于20世纪90年代,立法过程跨越三十年时间,恰好伴随了社会救助从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创期,到形成体制完备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成熟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升,社会救助的主要功能从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逐渐转向构建复合性、全方位和立体化的兜底性民生保障体系,即分层分类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社会救助法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以法治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让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成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全国各地正掀起社会救助法宣传学习热潮,特别是基层把社会救助法的内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讲解、呈现,让更多的人对这部法律从陌生到知法、懂法和用法律维护实现自身权利。社会救助的法治时代,正在以一种可见可感可参与的生动场景,在中华大地上迅速展开。
以法治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首先要落实法律规定的救助范围和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新的贫困类型进行精准识别,全员纳入。近些年,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数量,与十多年前的高峰时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一些家庭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巨大,实际生活水平甚至低于低保家庭。保障好这些群体的基本生活,比以前单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技术上更为复杂,管理难度也更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健全管理体制、细化操作程序,包括应用先进的数智化管理手段,以保证实施的顺畅。
以法治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其次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物质救助加服务救助”的新型救助内容与救助方式。当前城乡群众困难的发生机理与形态与过去相比有很大变化,除了单纯的经济贫困外,缺乏教育、就医、照护等方面资源保障与社会支持,涉及面并不小。以医疗救助为例,虽然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但一些极重病人仍会因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基本生活,需要通过慈善医疗救助、网络大病互助等途径寻求社会帮助,特别是异地就医也面临多重困难,需要相应的关爱救助服务。失能失智及残障群体也面临较多的救助服务需求。在法律明确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条件下,未来在实现路径方面还需进行社会试验和实践探索。
以法治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还特别需要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从机制、渠道、内容、手段以及激励政策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这是中国式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特点。作为民生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兜底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深度参与。党和国家从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理论高度,对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法律,要与落实慈善法紧密结合。当前全国城乡正在广泛持久地开展社区慈善活动。社会救助的需求和供给,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社区。基层社会问题,包括各类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与基层的慈善事业以及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社会救助的法治时代,是一个新的开端。随着社会救助法的深入贯彻,我国的社会救助将会产生更多的创新与务实的经验,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未来可期。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原院长)
发于2026.7.13总第1243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以法治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作者:高华俊
编辑:蔡如鹏
